杨某诉龙海市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案由:
公安行政管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

龙海市公安局法制科

龙海市公安局法制科

文书字号: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1)龙行初字第036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1年09月07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王峰扬 单位:
本案是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判决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典型案件。所谓法定职责,就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本案争执的焦点在于被告龙海市公安局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是否依法全部履行了法定职责,有否存在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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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2001)龙行初字第036号。
2.案由:不服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案。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男,汉族,1958年8月10日出生,农民。
委托代理人:林海木福建漳州元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海市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女,龙海市公安局法制科副科长。
委托代理人:邱某,男,龙海市公安局法制科科员。
第三人:郑某1,又名郑某4,男,汉族,1964年11月12日出生,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丽芬;审判员:王峰扬;代理审判员:庄伟毅
6.审结时间:200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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