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健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 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识别性
案由:
侵害作品复制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9号
审理法官:
法官解说
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该权利的保护体现在我国《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即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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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0)浦民三(知)初字第209号。
二审判决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一中民五(知)终字第119号。
2、案由: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海健生实业股份有限公
被告:武汉玛丽文化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玛丽公司)、上海晨光文具礼品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晨光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人员:审判长:杜灵燕;人民陪审员:余继钟;人民陪审员:沈卉。
二审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军欢;代理审判员:徐燕华;代理审判员:桂佳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04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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