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王某徇私枉法案 徇私枉法罪;犯罪主体;客观方面
案由:
徇私枉法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嵊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

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

嵊州市公安局看守所

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刑初第478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孙芳芳

任其良

王玠文

代理律师:

王云

过学超

金光辉

法官解说
徇私枉法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所谓徇私、徇情枉法,是指出于个人目的,为了私利私情,而故意歪曲事实,违背法律作错误裁判。徇私徇情的其中一种形式是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根据《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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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2011)绍虞刑初第478号判决书
2、案由:徇私枉法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杜俞江、唐冠彪
被告人周某,男, 1958年3月17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嵊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住嵊州市。
辩护人王云浙江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过学超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 1968年1月15日出生于浙江省嵊州市,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原嵊州市公安局看守所民警,住嵊州市。
辩护人金光辉,浙江三未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孙芳芳,审判员:任其良,人民陪审员:王玠文
6、审结时间:2011年10月2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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