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1、赵某1诉被告李某2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案 民事 房屋拆迁 安置补偿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12)凤民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崇泽

郭永娟

时宏伟

代理律师:

刘学

许东

法官解说
本案是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实践中,被拆迁人与原房屋的登记所有权人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中出现的实际房屋投资人与房屋权属证书登记人的冲突的解决为法院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参考依据。
物权的取得,有原始取得和继...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2012)凤民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1,女,1956年12月29日出生,满族,工人,住凤城市。
原告:赵某1,男,1957年2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址同上。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学,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2,男,1963年7月24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
被告:胡某,女,1966年5月23日出生,蒙古族,无业,住址同李某2。
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东,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凤城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住所地:凤城市凤凰城区吉祥小区18号。
法定代表人:巴某,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卢某,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凤城市。
第三人:卜某,女,1935年2月2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
第三人:赵某2,女,1965年8月12日出生,满族,会计,住凤城市。
第三人:何某,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凤城市。
第三人:郑某,男,1960年4月7日出生,满族,职员,住凤城市。
第三人:赵某3,女,1987年4月29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凤城市凤山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崇泽;审判员:郭永娟;人民陪审员:时宏伟。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