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诈骗案 诈骗罪;盗窃罪;欺诈行为
案由:
诈骗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二终字第67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陈景光

李 英

樊海金

代理律师:

梁通

法官解说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自愿地"交出财物的行为。可见,采用欺骗的方...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刑初字第3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二终字第67号裁定书。
2.案由:诈骗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维。
被告人杨某,男,1982年8月8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12月15日被南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25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逮捕。
辩护人梁通,广西法严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英杰  代理审判员:李  营、翁海燕。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景光;审判员:李  英、樊海金。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8日(期间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6月28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