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单位犯罪;单位意志
案由: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42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刘振华

林凤宁

丘 毅

代理律师:

秦昌任

朱延和

法官解说
我国《刑法》总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分别明确了单位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承担责任的依据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刑法》分则具体规定了单位应对哪些具体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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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横县人民法院(2012)横刑初字第15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南市刑二终字第42号裁定书
2.案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文家。
被告人胡某(上诉人),女,广西某有限公司会计。因本案于2012年5月2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一审辩护人秦昌任,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朱延和,广西百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英杰  审判员:李  营 代理审判员:蒙日金。
二审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振华 代理审判员:林凤宁、丘 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8日(期间横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延期审理二次)。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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