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盗窃案 盗窃罪;既遂;未遂
案由:
盗窃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谢基令

王和平

法官解说
本案中,杨某有盗窃的行为,且被盗的物品最终下落不明,无法追回,那么对杨某能否认定为犯罪未遂?本案中,从杨某的供述看,杨某将基座装车后,因怀疑被人发现,就逃离现场。再从证人何某的证言看,其根据与杨某的约定,将杨某装车的物品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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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或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2012)刑字第123号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南市刑终字第174号刑事判决书。
2.案由盗窃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维、代检察员吴东。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芳。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72年2月19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高中文化,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住广西横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10日被横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于同月21日经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横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横县看守所。
一审辩护人谢基令,广西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王和平广西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进;审判员:廖世健、李营。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世忠;代理审判员:邱毅、林凤宁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8月30日(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依法延长审限)。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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