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南宁市灵丰印刷厂

广来律师事务所

思齐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刑二终字第89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0年08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侯粟宇 单位: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国家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力度不断地加大,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司法解释的出台相对比较频繁。因此,正确理解这些法律、司法解释,对于准确地审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是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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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2009)西刑初字第589号。
二审判决书: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南市刑二终字第89号。
2.案由:侵犯著作权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钟勇。
被告人(上诉人):梁某,男,1975年出生于灵山县,汉族,初中文化,南宁市灵丰印刷厂法人代表。
一审辩护人:黄保群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乔德峰思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星林;人民陪审员:黎细石黄艳荣。
二审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黄飞雁;审判员:李英陈景光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0年4月1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0年8月2日(检察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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