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鹏博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诉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案 排除妨害请求权;共同共有;使用权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2)大东民一初字第1027号
审理法官:

关威

贾雪艳

常凤书

代理律师:

任少滨

王东平

吴玲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住宅小区内通信管井所有权的归属的理解。在《物权法》出台之前,由于此类案例存在法律上的空白,法院在审理时对于如何确权往往难以准确把握,一般都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此类配套设施的所有权要不归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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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首部

1.判决书序号
一审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2)大东民一初字第1027号
2.案由:排除妨害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沈阳鹏博士网络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中心苇塘组。
委托代理人:任少滨,系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维锋通信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东平,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沈阳绿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某。
委托代理人:吴玲,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关威;代理审判员:贾雪艳;人民陪审员:常凤书。
6.审结时间:2012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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