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邦塑胶管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诉沈阳市贺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某、刘某1买卖合同案 人格混同、清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胜邦塑胶管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胜邦塑胶管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

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

沈阳市贺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

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

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

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英玉

丁玉红

原宏斌

代理律师:

魏兰柱

范玉龙

贺欣

范玉龙

贺欣

范玉龙

贺欣

法官解说
从案由上看本案是简单的买卖合同纠纷,但在判决认定责任承担主体时则不仅仅是一个买卖合同法律关系,还涉及公司法人格混同、公司法人格否定及公司在未经法定程序清算后对外债务承担责任问题。
(一)本案判定建材公司承担责任是由于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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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2)沈河民三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沈中民三终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
(二)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三)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胜邦塑胶管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树杰,胜邦塑胶管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杰,胜邦塑胶管道系统集团有限公司信用管理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兰柱,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沈阳市贺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沈阳市贺麒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理。
一审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贺欣,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贺欣,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刘某1。
一审委托代理人:范玉龙,辽宁迅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贺欣,辽宁晟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二审。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贾丽秋;代理审判员:周鹏(主审);人民陪审员:王新。
二审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英玉;代理审判员:丁玉红(主审)、原宏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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