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远县大禾陶瓷原料有限公司要求撤销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一案 提早上班;突发疾病;工伤认定
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2012)威行初字第11号
审理法官:

邹正龙

李颖彦

曾学军

法官解说
本案处理中的重点在于死者朱某在工作时间外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从审理查明的事实中可以看出,朱某突发疾病的时间虽然不在公司规定的工作时间范围内,但朱某确系因工作原因提早上班,处理工作,在工作时突发疾病,可以理解为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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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2)威行初字第11号
2.案由
工伤确认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威远县大禾陶瓷原料有限公司
被告:威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内江市威远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正龙;审判员:李颖彦;人民陪审员:曾学军。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 年11 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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