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诉王某、广州中冠安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股权确认案 确认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
案由:
股权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
代理律师:

卢伟东

刘敏

朱雁

彭莉

法官解说
本案有以下两个问题值得探讨。
一、对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第二百二十七条的理解。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并经人民法院处理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案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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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3)穗黄法民二初字第421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股权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卢伟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敏,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一被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朱雁,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莉,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二被告:广州中冠安泰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彭某,第二被告职员。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理员:黎雪梅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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