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爱辉支行抵押合同案 抵押权;诉讼时效;抵押权期间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黑河市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

文书字号: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2)爱商初字第112号
法官解说
本案审理重点在于对是诉讼实效中断的理解,被告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权人主张权利,对主债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但是未在该期限内向抵押人主张权利,不对抵押权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果,另外根据中国农业银行改制处理不良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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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案号: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2012)爱商初字第112号
案由:抵押合同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张峰,黑河市爱辉区兴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曹某。
被告(反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河爱辉支行。
委托代理人徐某2,男,该行法律服问。
委托代理人刘某,女,该行客户部客户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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