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1诉矽谷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 公司决议 董事会决议 原告资格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7号
审理法官:

张善华

萧稚娟

苗卉卉

代理律师:

倪素芹

姚鹰

赖敬锋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在于公司的董事能否代替股东行使关于确认供公司决议效力的问题。公司,作为法人的一种,法律赋予其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但公司毕竟不同于自然人,可以自行表达其意思。因此,公司制度通过设立法人的机关之形式来克服缺乏个人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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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2010)东三法民四初字第194号
二审判决书:(2013)东中法民四终字第7号
【案由】
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
【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1。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倪素芹,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姚鹰,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矽谷电子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某1。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赖敬锋,广东敬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二审委托代理人杜亚红,广东敬锋律师事务所辅助人员。
【审级】二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小弟;审判员:杨潮源;代理审判员:李冰。
二审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善华;审判员:萧稚娟;代理审判员:苗卉卉。
【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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