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一)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13)澄环刑初字第0002号
(三)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2,男,35岁,1978年6月20日出生于江苏省沭阳县,汉族,初中文化,苏明电器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江苏省沭阳县,现住江阴市。2011年4月因吸毒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3年3月因赌博被江阴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三千元,收缴赌资四千五百元。2013年2月28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逮捕。
(五)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震星;人民陪审员:蒋钧钰、施艳君
(六)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3年10月14日
二、诉辩主张
(一)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杨某2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三、事实和证据
(一)事实部分: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2于2013年2月27日上午7时许,雇佣杨某、罗某、杨某3等人到江阴市云亭街道花山村高家墩西侧高速公路防护林内,采用汽油锯砍伐属于江阴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管理的意杨树16棵,并将该批意杨树锯成104段后装在杨某牌号为苏N1C0XX的三轮卡车上,后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江阴市农林行政执法大队鉴定,上述被砍伐的意杨树立木材积为4.2158立方米。经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砍伐的意杨树价值人民币6400元。事发后,被告人杨某2在接到电话通知后赶到现场接受调查,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公安机关追缴104段意杨树并已发还江阴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2已赔偿江阴市风景园林有限公司的损失。
(二)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的侦破、揭发经过》。
2. 公安机关制作的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现场照片。
3.证人杨某、罗某、汤某的证言笔录,证明二人及杨某3等人受杨某2雇佣到江阴市云亭街道花山村高家墩西侧树林砍伐意杨树的经过情况。
4.江阴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证结论书、江阴市绿化管护工程承包合同、收条。
5.被告人杨某2的供述。
四、判案理由
江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2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林业资源的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防护林木达4立方米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己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被告人杨某2具有自首情节,并已赔偿被害单位经济损失,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2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被告人杨某2犯盗窃罪的罪名不当,应予更正。
五、定案结论
江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杨某2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六、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就被告人杨某2以出售牟利为目的,雇佣他人私自砍伐高速公路防护林内树木的行为应如何定性,存在较大分歧。一种意见同意公诉机关指控,主张认定被告人杨某2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一种意见则认为被告人杨某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防护林的数额已经达到盗伐林木罪的入罪标准,故应认定其构成盗伐林木罪。我们同意后一种观点。
(一)被告人行为同时符合盗伐林木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本案被告人行为的定性涉及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盗伐林木罪系指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一般认为,盗伐林木罪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关系。一方面,两罪行为均具有"盗"本质属性,存在较大程度的重合性:行为对象均是公私财产、行为人均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另一方面,相比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又具有特殊性,主要体现在:⑴特定的复杂客体:即国家林业管理制度和国家、集体或公民的林木所有权。⑵特定的行为对象:主要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其中"森林"外延根据我国森林法予以认定,主要指大面积的原始森林和人造林(具体包括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特种用途林等);"其他林木"外延则较为宽泛,《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规定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实践中凡是起到环保作用的小面积树林和树木均可纳入。⑶特定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指利用工具将树木的枝干与根部分离从而获取木材的行为方式。⑷特定的数量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0年解释》)第四条之规定,本罪的入罪门槛为盗伐林木2至5立方米或者幼树100至200株。涉案意杨树为高速公路防护林中的树木,属于盗伐林罪行为对象中"森林"的范畴。被告人砍伐的意杨树立木材积为4.2158立方米,达到了盗伐林木罪2至5立方米的入罪标准。同时,被告人盗伐意杨树价值为6400元,亦达到盗窃罪2000元的入罪数额。因此,被告人杨某2的行为同时符合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形成法条竞合关系。
当然,依据《2000年解释》及盗伐林木罪本质特征,实践中部分针对林木的窃取行为,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的,应认定为盗窃罪,主要包括:⑴窃取他人已经伐倒的树木;⑵盗伐他人房前屋后、自留地种植的零星树木;⑶"盗挖"行为,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挖"这种不破坏树木活性的方式,窃取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所有的活体树木;⑷窃取部分树体即树木附属物、孳息的行为,如仅在不破坏树木活性的前提下盗伐树木的部分枝干,非法实施采种、采脂、挖笋、掘根、剥皮等行为;⑸盗伐失去活性的林木;⑹数量未能达到盗伐林木罪入罪标准的盗伐行为。
(二)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符合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原则
认定被告人杨某2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符合法条竞合特别法条优先于普通法条的处理原则。立法者在普通法条之外又设特别法条,是为了保护特定法益,或因为某种犯罪特别突出而予以特别规制。刑法在设置盗窃罪基础上,又于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所属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一节规定了盗伐林木罪,是基于对林业资源这一特定对象的特殊保护。林业资源作为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珍贵财产,其意义不仅限于经济价值,更具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防风降噪等环保作用,这在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更加弥足珍贵。盗窃罪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的客体;而盗伐林木行为不仅侵犯财产所有权,还侵犯林业管理制度,破坏林业资源,导致生态环境的恶化。此外,就盗窃罪而言,即使行为已经既遂,也可能通过各种途径挽回损失,恢复原状。但树死不能复生,林木在被盗伐之后,产生不可逆后续,无法恢复原状。基于盗伐林木行为具有的特定社会危害性,只有将本案被告人杨某2的行为认定盗伐林木罪,才能实现对其犯罪行为的完整评价,使认定的罪名与其行为更加贴合。不仅如此,将被告人的行为认定为盗伐林木罪,还有利于实现法律的社会指引功能,促使公众知晓和遵守国家林业管理制度。
(三)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不违背重法条优先于轻法条原则
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档,分别前者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者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即不考虑数罪并罚情形,法定刑最高分别为二十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有观点认为因盗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低于盗窃罪,故盗窃罪属于重罪,为了更好地打击犯罪,应当从重处罚,将盗伐林木的行为认定为盗窃罪。这也成为赞同认定本案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的理由之一。我们认为,并不能从整体的法定最高刑来判断何者为重罪。首先,普通法条所涵盖的行为内容与范围往往较特别法条来得更广泛,需要宽幅的量刑档次来适应不同类型的犯罪行为。相对而言,特别法条规制的行为类型较为单一,可能的刑期也更易预见,所以量刑幅度通常相对较窄。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盗窃罪与盗伐林木罪均有三个法定刑幅度。就本案而言,被告人杨某2盗伐的意杨树立木材积为4.2158立方米,价值为6400元,均属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量刑档次,无轻重之分。即便认定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参考案件审理当地的江苏省《人民法院量刑指导(试行)》,盗窃罪起刑数额为2000元,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盗窃数额每增加1600元,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被告人杨某2盗窃价值6400元财物的基准刑幅度应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九个月。按照审判惯例,被告人杨某2在保候审期间被行政处罚的情节可增加基准刑的5%,被告人杨某2的自首、赔偿的情节共可减少基准刑的25%,则以盗窃罪论处,可能的量刑结果应为有期徒刑七个月至八个月。本案法院以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的裁判结果也印证了以盗伐林木罪定罪量刑并不违背重法条优先于轻法条的原则。
(四)对于特定例外情形的处理原则
针对盗伐林木中的特定例外情形,应当依据重法条优先于轻法条的原则处理,实现罪刑的平衡。有观点认为,必须依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将符合特别法条的盗伐林木行为均认定为盗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法定刑畸轻的问题,只有通过修改刑法来实现,而不能通过适用重法条优先于轻法条的原则来解决。我们认为,重法条优先于轻法条是处理法条竞合关系的原则之一,没有理由排除适用。正如前文所述,并不能概括地认为,相比盗伐林木罪,盗窃罪就是重罪。但一方面,两罪在量刑时的侧重点毕竟存在不同。盗伐林木罪侧重于犯罪对象的数量及面积,盗窃罪则侧重于犯罪对象的经济价值。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民众对生态环境会日益重视,花木价格也势必会在绿化热潮中不断攀升。因此,数量与价格的冲突也会愈加明显。对此,实践中对于一些盗伐少量价值极高的林木的行为,即便达到了盗伐林木罪的入罪门槛,仍应以盗窃罪处罚为宜。另一方面,盗伐林木罪法定最高刑低于盗窃罪也是不争的事实。既然盗窃罪能够囊括的范围更加广泛,量刑幅度更大,则在刑法未作修改之前,便不应排除对特别严重盗伐林木的行为适用盗窃罪。虽然较之盗窃罪,盗伐林木罪属于特别法条,然而刑法中并未排除将特定盗伐行为认定为盗窃罪的可能。因此,对特别严重行为认定为盗窃罪,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范莉、黄辛)
【裁判要旨】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行为人违反国家关于保护林业资源的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未经批准擅自砍伐防护林木达4立方米以上,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伐林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