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诉高某、罗某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追偿权)纠纷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致害纠纷 追偿权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金剑法律服务所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一终字第28号裁定书
审理法官:

邹为民

李建英

宋安娥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到不真正连带债务追偿权的行使及诉的审理。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责任人在客观上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对于受害人承担标的相同的数人责任,每个自然人都负有全部履行的义务,并因任一责任人的履行而使全部责任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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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25号判决书。
二审裁定书: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一终字第28号裁定书。
2.案由: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追偿权)纠纷
3.诉讼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赵某,男,1968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
委托代理人袁宫平,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高某,男,1980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蒙自市。
原审被告罗某,男,1984年10月21日生,壮族,农民,住个旧市。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卢俊辉。
二审法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为民;代理审判员:李建英、宋安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9月2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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