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某等诉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 民事 交通事故 交强险 第三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个旧市法律援助中心

金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

终审结果:
“第三者”范围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一终字第15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邹为民

宗伟

宋安娥

代理律师:

刘丽萍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第三者”范围问题。《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明确,交强险的赔付对象为“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但司法实践中特殊情形很多,有人认为,交强险中的“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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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2)金民一初字第284号判决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3)红中民一终字第155号判决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童某,男,1952年2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建水县。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1,男,1972年3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平县。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2,男,1974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平县。
原告(被上诉人)刘某3,男,1977年4月17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平县。
原告(被上诉人)童某,女,1988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建水县。
五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丽萍,个旧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上诉人)刘某,女,1975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金平县。
委托代理人资某,金平县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局志愿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第三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明珠路红河州公务员小区幼儿园房屋。
代表人万祖泉,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锁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理赔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李建明;代理审判员:黄美萍;代理审判员许迪。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邹为民;审判员宗伟;代理审判员:宋安娥。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11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3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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