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1、周某诉顾某、王某2、王某3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案 民事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 责任划分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司法局

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沙依坡乡法律服务所

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

文书字号:
金平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卢俊辉

赵振钦

黄美萍

代理律师:

罗明娅

陈学进

法官解说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是指个人之间存在劳务关系的前提下,提供劳务者因劳务活动而受到伤害,在提供劳务者向接受劳务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双方对各自的过错程度和承担的民事责任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审理此类纠纷案件的一个关键是认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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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判决书字号
金平县人民法院(2013)金民一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
2.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1,男,1978年12月11日生,壮族,农民,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原告周某,女,1981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系原告王某1之妻。
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明娅,云南颐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顾某,男,1963年7月6日生,汉族,农民,系金平瑶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2,女,1970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系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现住址同上,系被告顾某之妻。
上述二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唐家福,男,1958年12月14日生,汉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司法局退休职工,现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
被告王某3,男,1989年10月3日生,汉族,系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
委托代理人马兆福,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沙依坡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蒙自联合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州交警支队27幢8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74145701-6
法定代表人:生建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龙丹华,女,1982年1月12日生,该公司职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自支公司
住所地:蒙自市天马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91796064-4。
法定代表人:李俊,该支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学进,开远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卢俊辉;审判员:赵振钦,黄美萍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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