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辨析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终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沈泓泽

杨勇

丁红伟

代理律师:

李林海

尹刚

法官解说
从刑法角度分析,笔者认为本案被告人杨某的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1、罪名的区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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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云南省金平县人民法院(2011)金刑初字第8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
二审判决书: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1)红中刑终字第32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案由:交通肇事。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上诉人)楚某某1,男,1979年3月28日出,汉族,居民,住建水县。
被告人(上诉人)杨某,男,1982年9月1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建水县人。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1年5月26日被逮捕,同年5月3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
一审辩护人无。
二审辩护人李林海,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辩护人尹刚,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龚某某,男1977年10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金平汽车出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被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建水支公司。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云南省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学兴;审判员戴启华;代理审判员王刚。
二审法院: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沈泓泽;审判员杨勇;代理审判员丁红伟。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9月8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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