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诉菏泽市鸿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责任保险合同案 责任保险合同 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利益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商初字第76号
审理法官:

李卫东

闫敏

何利军

代理律师:

仪江勇

董鲁敏

孟德全

法官解说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该条规定表明了在责任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了损害,被保险人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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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菏开商初字第76号
2、案由: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
负责人:孙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仪江勇,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鲁敏,山东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菏泽市鸿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卫东;审判员:闫敏、何利军。
6、审结时间: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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