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诉菏泽市东站小区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案 业主委员会;业主;民事主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调解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调解
文书字号:
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商终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
审理法官:

曾庆生

王媛媛

史春雷

代理律师:

孟德全

法官解说
尽管本案被告一审没有出庭应诉,二审调解结案,但有些争议性的问题却是审理本案不得不考虑的问题,主要涉及以下几点:
1、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地位。《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对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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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 裁判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1)菏开商初字第1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裁判书: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菏商终字第135号民事调解书。
2、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3、 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山东华昱电力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
委托代理人:郭某。
被告(上诉人):菏泽市东站小区业主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二审):杨某。
委托代理人(二审):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闫敏;审判员:何利军;审判员:周登亮。
二审法院: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曾庆生;代理审判员:王媛媛;代理审判员:史春雷。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2月23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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