舒某2等故意杀人案 故意杀人罪;自首;上诉不加刑
案由:
故意杀人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田生军

宋高波

王媛媛

代理律师:

李晶

法官解说
一、被告人林某是否构成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上述规定,自首包括自动投案与如实供述两个构成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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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刑初字第15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杀人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陈晓虎。
被告人:舒某2,男,1988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新疆石河子市。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捕。
辩护人:李晶,新疆新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女,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小学文化,住新疆石河子市。2013年6月4日因本案被捕。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田生军;审判员:宋高波;   代理审判员:王媛媛
6.审结时间:201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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