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某诉丹东市嘉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等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民事 饲养动物损害 责任划分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人民政府

丹东市嘉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

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丹东市振安区法院(2011)振安民二初字第00097号
审理法官:

尹利明

王媛媛

王玉根

代理律师:

杨雪峰

法官解说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人应当进行赔偿。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具备哪些必要条件才能构成行为人侵权行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我国民法学主张侵权构成四要件说,即违法行为的存在;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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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安区法院(2011)振安民二初字第00097号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闻某
委托代理人:闻某1(系闻某女儿),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满族,住丹东市振兴区。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193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人民政府退休人员,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告:丹东市嘉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同兴镇五道村四组。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林某1,女,1962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丹东市嘉丰肉类加工有限公司业务员,住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赵某,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满族,现住丹东市振兴区。
第三人:彭某,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
委托代理人:杨雪峰,辽宁日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尹利明;代理审判员:王媛媛;人民陪审员:王玉根
6、审结时间:2011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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