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交通肇事案 交通肇事罪;年龄认定;证据与证明
案由:
交通肇事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4)莫刑初字第12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周海英

胡佩君

王媛媛

代理律师:

梁泽林

法官解说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年龄证据主要有三类:书证、鉴定意见、言词证据。书证包括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明、学籍档案。鉴定意见主要指对被告人所作的骨龄鉴定。言词证据主要包括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在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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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2.案由:交通肇事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军。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李某2、张某。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委托代理人:梁泽林,新疆君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男。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石河子金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该公司员工。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河子分公司。
代表人:欧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员工。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海英;代理审判员:胡佩君、王媛媛
6.审结时间: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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