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等诉吴某侵权责任案 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12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志坚

李宁宁

李俊锋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死者胡某3与被告发生非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当场导致胡某3深度昏迷,产生意识障碍。被告将被侵权人送往医院抢救,但没有对现场采取保护措施,没有及时报警。交警部门只能证明被侵权人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但无法认定事故责任。此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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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2012)民字第6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2012)民终字第124号判决书。
2.案由:侵权责任。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张某。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
原告(被上诉人):胡某2。
上述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
被告(上诉人):吴某。
委托代理人张静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金银川垦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康常荣;代理审判员柴然、张磊。
二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志坚;审判员李宁宁;代理审判员李俊锋。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3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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