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诉从化市邮政局侵权纠纷案 对法院及非诉处理机构的送达行为不能单独起诉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7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13年11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吕树彬 单位: 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本案原告对法院未生效判决中的事实认定问题,即从化市人社局相关法律文书是否有效送达,再以侵权纠纷为由另案提起诉讼。法院裁定驳回起诉,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1.法院或非诉处理机构的送达行为不具有可诉性
在司法实践中,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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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裁判书字号
一审裁定书: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2013)穗从法民一初字第1185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裁定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827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侵权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茂名市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浩根广东董文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从化市邮政局。
负责人:卓某,该邮政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刘某1,该邮政局员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从化市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审判员:吕树彬。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陈丹;审判员:邹群慧王珺
6.审结时间
一审结案时间:2013年8月21日。
二审结案时间:2013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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