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等诉建设银行岳阳市分行等交通事故案 一事不再理;诉讼标的;诉讼请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裁定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改判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官:

柳春龙

吴圣岩

许海霞

代理律师:

卢四海

阳立

法官解说
审判中,该案事实争点颇多,但从二审的角度而言,该案最为显著的争点就是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按照法学理论,一事不再理原则至少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诉讼系属效力,即一诉已经提起或正在诉讼中,该诉不得再次提起;二是既判力的消极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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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裁定书)字号
一审: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4)楼民三初字第52号民事判决
二审: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岳中民三终字第354号民事裁定书
2.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董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系董某表哥。
原告(被上诉人)栗某。
原告(被上诉人)栗某1。
法定监护人杨某1。
原告(被上诉人)栗某2。
原告(被上诉人)栗某3。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分行。
负责人彭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某,该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卢四海,湖南民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仲建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立,湖南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上诉人)杨某2。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何文详;代理审判员:陈丹;人民陪审员:周怀国。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柳春龙;审判员:吴圣岩;审判员:许海霞。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4年8月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5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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