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诉莫某等房屋确权案
案由:
房地产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岳阳市人民检察院

岳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岳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岳阳市玻璃总厂

岳阳机床厂

岳阳黄麻纺织厂

岳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岳民终字第133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3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蒋梓沧 单位:
1.确认房屋之所有权是正确处理本案的关键。欲确认本案房屋之所有权,不仅须考虑财产继承因素,还须考虑财产共有原则和被继承人生前处分其财产等因素。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权人生前已处分的房屋死亡后不应认定为遗产的司法解释,刘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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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1992)南法民初字第437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3)岳民终字第133号。
2.案由:房屋确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侯某,女,43岁,汉族,无职业,住岳阳县,系痴呆人。
法定代理人:侯某1,系侯某叔父。
诉讼代理人:李某,岳阳市人民检察院退休干部。
诉讼代理人:赵友根岳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特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莫某,男,38岁,汉族,岳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职工,住XXX宿舍。
被告(被上诉人):莫某1,男,50岁,汉族,岳阳市玻璃总厂职工,住XX宿舍。
被告(被上诉人):莫某2,男,45岁,汉族,岳阳机床厂职工,住XX宿舍。
被告(被上诉人):莫某3,女,33岁,汉族,岳阳黄麻纺织厂职工,住岳阳市南区。
诉讼代理人:朱本友岳阳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岳阳市南区人民法院。
独任审判员:审判员:陈宝和。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中明;审判员:陈炳焕;代理审判员:周月英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2年12月3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3年7月21日(经本院院长批准,依法延长审限5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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