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某诉彭某侵害名誉权案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岳民终字第350号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1999年04月02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学勇 单位:
文学作品构成名誉权侵害,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描写对象必须是特定的人,即现实生活中具有区别他人的包括性别、年龄、民族、籍贯、住址、职业、生活经历等特征的某个具体真实的人,使人看了作品中的人物的基本情况和事实描述后就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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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1998)楼法民初字第880号。
二审判决书: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岳民终字第350号。
2.案由:名誉侵权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洪某,男,1945年6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个体工商户。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陈正联湖北潜江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彭某,男,1961年12月出生,汉族,湖南省平江县人,岳阳市作家协会主席,岳阳楼区文联主席,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诉讼代理人(一、二审):何海卿湖南惠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二审):李精明湖南巴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周原跃;审判员:钟安邦许剑峰。
二审法院: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邓中明;审判员:李学勇;代理审判员:彭泽社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1998年9月18日。
二审审结时间:1999年4月2日(依法延长审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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