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奥林磁电实业有限公司诉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案 无正本提单放货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6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8月0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丹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伪造的提单往往难以识别。承运人凭伪造的正本提单放货,是否应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原告作为托运人及买卖合同的卖方,因开证行拒付信用证项下货款并将信用证附随单据退回而持有提单,故原告是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原告与承运人东方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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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66号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广东奥林磁电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丹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律师。
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中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下称东方海外深圳公司)。
代表人:徐某,该公司助理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祥满、卢贤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海外货柜航运有限公司(下称东方海外)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沈祥满、卢贤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广州海事法院。
独任审判:代理审判员:陈丹
6.审结时间:2006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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