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诉深圳市海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等无单放货案 无单放货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

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

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7月21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李民韬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起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无单放货纠纷案件,其争议焦点是被告身份的认定以及无单放货造成损失的认定,这两个问题是无单放货案件的常见问题,一直以来争论不断,备受关注。本案两审判决对被告身份的认定作了一致的说理,对认定货物损失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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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6)广海法初字第3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货物交付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惠阳富跃家私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富跃公司)。
法定代表人:米某(M),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焦建国、徐稳,广东稳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森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海森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丹茹广东国智律师事务所汕头分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深圳市华海通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华海通运)。
法定代表人: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黄有奇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龚婕;代理审判员:黄西武方建华。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郑舜贤;代理审判员:张磊李云朝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14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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