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海运货物霉变损失保险赔付案 保险除外责任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6年03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余晓汉 单位: 广东省广州海事法院
本案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是保险人对保险除外责任条款说明义务的认定和航行与交货迟延引起的保险除外责任的确定。这两个问题均对保险业有较大影响,长期备受关注,争论不断。本案两审判决对前者作了一致的说理,对后者有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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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2005)广海法初字第211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04号判决书。
2.案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被上诉人):广东富虹油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虹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湖光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杨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一审):袁某,该公司采购部主管。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涛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平保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4-5楼。
负责人:田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李兆良广东华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刘某,深圳平保公司职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余晓汉;代理审判员:付俊洋王庆。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欧阳振远;审判员:郑舜贤;代理审判员:饶清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5年8月19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6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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