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宏利商业贸易公司诉冷水江东车站等铁路货物运输合同货物损坏、短少赔偿案
案由:
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文书字号:
怀化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12号
审结日期:
1993年11月13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贺禔 单位:
1.关于运输合同的效力。
提供合格的货物包装是保证运输货物安全的基本条件,也是托运人应尽的合同义务。本案发站烟台站与托运人达成的承责协议主要涉及的是货物包装。铁道部有关货运规章规定,货物包装不符合标准的,承运人应向托运人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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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怀化铁路运输法院(1993)经字第12号。
2.案由:货物运输合同。
3.诉讼双方
原告:冷水江市宏利商业贸易公司。
法定代表人:易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熠冷水江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冷水江东车站。
法定代表人:陈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站货运主任。
被告:青岛铁路分局烟台车站。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
独任审判员:许峻。
6.审结时间:199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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