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船用柴油机厂等诉泉州顺通轮船有限公司水路货运合同及水路货运合同代位求偿案 因不可抗力造成货损,承运人免责
案由:
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文书字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7年06月29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陈萍萍 单位: 福建省厦门海事法院
本案是一起因不可抗力引发货损,保险人在赔付货主绝大部分损失、取得代位权后,与货主一起向承运人求偿的案件。尽管被告曾提出与两原告没有合同关系以及两原告未能证明损失数额的抗辩理由,但这些都不是双方争辩的重点。本案双方争辩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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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厦门海事法院(2006)厦海法商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闽民终字第170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水路货运合同及水路货运合同代位求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大连船用柴油机厂(下称柴油机厂)。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鹏鸠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称大连太保)。
负责人: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陈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林鹏鸠辽宁恒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泉州顺通轮船有限公司(下称顺通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张东山福建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厦门海事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李洪;审判员:陈萍萍林静。
二审法院: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薛琦;代理审判员:陈国雄张果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6年12月2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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