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诉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作为案 行政不作为
案由:
行政撤销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164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审结日期:
2008年06月06日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法官: 邓瑞华 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邮电通信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除由地方政府统筹建设的外,邮电局(所)、邮电服务网点、电信管线、邮件装卸转运的作业场的建设费用由邮电部门承担。已由建设单位统一出资的,应按成本价与邮电部门结算。”原告秦某在办理涉案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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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07)荔法行初字第45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穗中法行终字第164号判决书。
2.案由:行政不作为。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秦某,女,1954年生,汉族,住广州市海珠区。
委托代理人:郑海鹰广东粤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广州市豪贤路193号。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局工作人员。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苏艳英;审判员:王燕;人民陪审员:谢慧贞。
二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詹琼芳;审判员:郭小玲;代理审判员:窦家应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07年11月15日。
二审审结时间:2008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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