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某某投放危险物质案 投放危险物质罪 公共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
案由:
投放危险物质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文书字号: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3)振安刑初字第00112号
审理法官:

郭忠仁

王瑜鹏

刘丽华

代理律师:

鞠鹏

法官解说
本案从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案件起因及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加以解说。殷某某 精神发育迟滞,系文盲,只能从事农村最简单的体力劳动,经鉴定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其家中兄弟三人,在家看家,两个弟弟常年在外打工,家庭条件十分困难。邻...
展开

一、首部

(一)判决书字号: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3)振安刑初字第00112号
(二)案由:投放危险物质	
(三)控辩双方
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晓波。
被告人:殷某某,男,1951年11月5日出生,文盲,农民,2013年6月21日因本案被逮捕。
指定辩护人:鞠鹏,辽宁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审级:一审	
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五)审判机关: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郭忠仁;审判员:王瑜鹏;人民陪审员:刘丽华
(六)审结时间:2013年8月22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