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诉苏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民事 饲养动物 致人损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973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骁骁

代理律师:

赵新彪

法官解说
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在于对因果关系的认定,我们通常所述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指,一定的损害事实是由该违反民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必然结果,如果没有这一行为,就不会发生该损害事实。必然因果关系的确真实地反映了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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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民初字第6973号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杨某,女,1986年8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新彪,天津玺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某,女,1960年6月2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宋某(被告之女),女,1985年2月26日出生。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骁骁。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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