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王某饲养动物损害责任案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152号
审理法官:

高峰

邢仁

张明禄

代理律师:

王洪军

王迎春

法官解说
最高人民法院《民诉法意见》74条第(5)项规定,在饲养动物之人损害的侵权案件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其后的《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5)项进一步规定,饲养动物之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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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2)历城民初字第1152号。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王洪军、王迎春山东高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住济南市历城区。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峰;人民陪审员:邢仁全审员:张明禄
6、审结时间: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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