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诉宛某等饲养动物致损赔偿案 推理;因果关系;动物致人损害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5346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汪懿

冯姝雅

王建新

代理律师:

宋积虎

刘磊

法官解说
本案系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导致的纠纷,案件审理中体现出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事实真伪不明困境下,对损害发生经过的事实认定和举证责任的分配;其次,对饲养动物非直接致人损害情形中,赔偿责任和损失负担的认定。
(一)事实真伪不明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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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5346号判决书
2.案由: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刘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1(系刘某之女),无业。
委托代理人:宋积虎北京亿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宛某。
被告:苟某
两被告委托代理人:刘磊,北京广霁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汪懿,代理审判员:冯姝雅、王建新
6.审结时间:201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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