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某1、商某故意伤害案 故意伤害罪 共同犯罪 共同行为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360号
审理法官:

尹学义

冯文生

王建新

代理律师:
法官解说
本案的关键是应认定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还是单独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某1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商某犯窝藏罪,二人均系单独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审判机关判决二被告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下面我们做一下具体分析:
我国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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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1)南刑初字第360号。
2.案由:故意伤害。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1。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林某2,被告人之父。
指定辩护人:徐伟天津星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商某。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成员:审判长:尹学义;代理审判员:冯文生王建新
6.审结时间:2011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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