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某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 房屋征收;征收范围;调查结果
案由:
行政征收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官:

王桂英

邸鹤龄

魏欣

代理律师:

李文谦

孟文静

法官解说
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公布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下称征收补偿条例),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实施近十年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拆迁条例)被废止。近年来,随着我国城镇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房地产市场的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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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2)南行初字第001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行终字第148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服政府行政征收案。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霍某。
委托代理人(一审):李文谦,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孟文静,北京市盛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二审):王某(霍某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区长。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某,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马某1,天津市南开区建设管理委员会干部。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吴广元;审判员:伍微;人民陪审员:孙慧君。
二审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王桂英;审判员:邸鹤龄;代理审判员:魏欣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4月16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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