傅某诉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州高笋塘证券营业部等拍卖合同案 国有资产 转让 管理性强制性规范
案由:
拍卖合同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339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魏欣

范京川

代理律师:

余清

孙运博

云志

法官解说
1、本案裁判要旨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四条应当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违反该条并不必然导致平等主体间私法合同无效。该条的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运用目的解释方法,未进场交易的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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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3)万法民初字第03395号判决书
2、案由:拍卖合同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傅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余清,重庆升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华西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重庆万州高笋塘证券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高笋塘2号三楼,注册号500101 300015156。
法定代表人李蜀川,该营业部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孙运博,四川蓉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第三人成都亚华拍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走马街55号友谊广场B座12楼5号。
法定代表人汪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志,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成员:审判员魏欣、书记员范京川。
6、审结时间:2013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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