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鸿鸥实业有限公司不服人力社会保障行政认定案 经营权发包;用工主体资格;用工责任
案由:
劳动和社会保障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二审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5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涂平

张建平

程鸿声

代理律师:

熊迅晓

谭宁

法官解说
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张某是与鸿鸥公司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还是与吉信公司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1.劳务公司是否具有从事建筑相关业务的资质不影响其用工主体资格
吉信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资质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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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2011)万法行初字第100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渝二中法行终字第59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人力社会保障行政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重庆鸿鸥实业有限公司(简称鸿鸥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迅晓,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简称万州区人社局),地址:重庆市万州区江南大道5号。
法定代表人冉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周某,该局职工。
第三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泉湧,审判员:陈永明、人民陪审员:陈玉萍
二审法院: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涂平,代理审判员:张建平、程鸿声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1年5月17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1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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