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等诉潘某等相邻排水案 自然流水;相邻权;排水
案由:
交通运输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代理律所:

象法律师事务所

运江镇供销社

终审结果:
二审维持原判
文书字号: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终字第199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韦庆航

代理律师:

韦鸿杰

法官解说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有时要适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或更大的方便。相邻权利人相互给对方提供便利,其实也就是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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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终字第199号判决书。
2、案由
相邻排水。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谭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韦鸿杰,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唐某2,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
被告(被上诉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个体户。
被告(被上诉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黎某,运江镇供销社职工。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利斌   审判员:梁祥大
人民陪审员:韦庆航
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学敏   审判员:覃奇明
代理审判员:罗永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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