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359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来民终字第199号判决书。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陈某、谭某。
一审委托代理人:韦鸿杰,象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委托代理人:唐某2,教师。
被告(被上诉人):潘某。
被告(被上诉人):龙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个体户。
被告(被上诉人):蔡某。
委托代理人:黎某,运江镇供销社职工。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来宾市象州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梁利斌 审判员:梁祥大
人民陪审员:韦庆航
二审法院: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覃学敏 审判员:覃奇明
代理审判员:罗永森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2012年7月30日。
二审审结时间:2012年12月27日。
(二)一审情况
1、一审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原告位于运江镇XX南路XX号的房屋是利用政府划拨土地建造的一栋钢筋混凝土结构的二层楼房。房屋占地面积137.69米,座西朝东,四至界限:东为道路,西接水沟,南隔一巷道及水沟与余某房屋相邻,北面依次与蔡某、龙某、潘某三被告的房屋相邻。原告及三被告的房屋均为政府划拨取得。三被告的房屋设计自东向西依次是客厅、房间、小院、后房。三被告的房屋排水及生活污水,自房屋建成后,均经位于房屋中部的小院的水沟自北向南排放,而没有按照政府划拨土地时的规划从各自的屋后排放。对于三被告违反规划的排水行为,原告在三被告建房时就提出异议,不同意从自己的地皮中间排水。对于原告的异议,三被告口头答应只是暂时排水,待今后原告房屋建成时,三家就会按规划改造,不会给原告造成影响。然而,2004年原告的房屋建成后,三被告的排水仍然从原告的房屋中间排放。由于三被告没有履行承诺,改变水路,造成原告房屋墙面受损,房内阴暗潮湿、臭气熏天,原告及其家人身体健康受到很大影响。为此,2011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因其他原因撤诉,2012年4月12日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从原告房屋中间排水的侵权行为。
被告辩称:1983年至今被告三家房屋的排水都是自住宅中间的小院的排水沟一家接一家自北向南排放。原告的房屋建造在后,但也在房屋中部留有地下排水沟给三被告排水,是原告默认的行为。原告在诉状中称三被告没有按政府规划在自家房屋后排水,不是事实,因为没有政府文件和证据可以证明;原告也没有在被告建房时与被告协商过水路的问题,被告三家的建房都是因地势而建。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一审事实和证据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原告及三被告的房屋均坐落于运江镇人民南路,坐向为座西向东,地势西高东低,北高南低,土地性质均为政府划拨。自北向南依次是1984年被告潘某建造的房屋、1985年龙某建造的房屋、1986年蔡某建造的房屋及原告2007年建造的房屋。三被告建房时均依地势而建,在房屋的中部留有小院,后部是小房,小房高于院子及前面的大房,小房均采用砖瓦结构,前面的雨水排往小院,后面的雨水排往屋后的水沟。在三被告的房屋小院自北向南有一条宽约0.11米的排水沟通往原告房屋中部。原告在2007年建房时,没有在其房屋中部留有小院,而是在其房屋中部留有一条暗沟连接三被告的排水,排水经该暗沟排往原告房屋南面的排水沟。但由于原告的房屋低于三被告的房屋,在其房屋内,连接三被告的排水口处,未予封闭,留有一长0.25米,宽0.11米的排水口。三被告的生活污水及雨水经该排水口排入原告房屋的暗沟。原告曾申请运江镇社区及运江镇政府调解,未果。2011年2月22日原告诉至本院,因其他原因撤诉,2012年4月12日原告再次起诉,请求判令三被告停止从原告房屋中间排水,改由各自房前排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原告提供陈某的《土地使用证及宗地图》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告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及所建房屋合法,三被告的房屋排水侵犯原告合法权益;
2、原告提供纠纷现场照片七张及现场草图一份,拟证明三被告的侵权事实。
3、被告提供2011年2月28日运江镇运江社区居委会的《证明》一份,拟证明三被告的排水是地势原因造成;
4、被告提供2010年4月14日运江镇政府的《答复函》,拟证明原告堵塞被告的排水沟后,政府的处理情况。
3、一审判案理由
象州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本案中,原告及三被告的房屋坐向为座西向东,地势西高东低,北高南低,三被告已在此建房二十多年,排水均为从中部的院子自北向南排放,符合自然流向。而原告建房在后,其建房时已考虑到三被告的排水问题,故特在自己的屋中建成暗沟以方便排水。现通过暗沟排水虽对原告的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但这也是原告自己选择的结果,且三被告改为房前或屋后排水均存在较大的困难。本院认为,原告诉请三被告将排水改为向各自的房屋前方排水,不符合处理相邻关系的公平合理的原则,本院不予支持。
4、一审定案结论
象州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做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陈某、谭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某、谭某负担。
(三)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上诉人诉称其房屋是利用政府划拨的土地建造,受法律的保护。三被上诉人没有正确处理相邻排水关系,没有按运江镇人民政府建设规划进行排水,经过上诉人的房屋中间排放生活用水,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危害了上诉人的房屋安全,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令三被上诉人停止从上诉人的房屋中间排水。
被上诉人潘某、龙某、蔡某辩称,我们三被上诉人的房屋分别建于1984年、1985年、1986年,房屋是根据地势而建,上诉人的房屋是后来才建的,我们的房屋所在地高于上诉人的房屋,房屋排水也是顺地势而排,这样排水已经二十多年,没有人提出任何异议,当地政府对排水根本没有进行规划过,上诉人要求我们改变排水沟的流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2、二审事实和证据
综合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三被上诉人的排水是否对上诉人的房屋造成影响,上诉人的请求是否应予以支持。
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了使用权人为陈某、使用权证号为象国用(2009)第012749646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现场照片七张。
被上诉人在一审期间提供了运江镇政府关于对陈某要求处理《陈某和潘某、龙某2、黎某三家之间排水沟纠纷》的答复。
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供了现场照片九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确认。
3、二审判案理由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六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本案中,上诉人陈某、谭某及被上诉人潘某、龙某、蔡某的房屋座落的地势为西高东低,北高南低,三被上诉人的房屋处于高出,上诉人的房屋处于低处,四座房子呈阶梯型,从现场来看,三被上诉人从房前屋后排水比较困难,三被上诉人的房屋建设在先,排水沟也形成在先,上诉人的房屋建设在后,且已形成二十多年,属于历史性排水沟,排水流向符合水的自然流向,上诉人应尊重历史事实,排水沟虽经上诉人的房屋中间通过,但上诉人在建设房屋时将排水沟建成暗沟,并不影响其房屋的使用和排水沟的正常排水。因此,上诉人以该水沟危害其房屋安全为由,要求三被上诉人从各自的房前排水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予以维持。
4、二审定案结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谭某负担。
(四)解说
处理相邻关系的基本原则是,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相邻权利人有时要适当牺牲个人利益以给对方提供必要的或更大的方便。相邻权利人相互给对方提供便利,其实也就是给自己提供方便。本案是相邻排水关系,讼争水沟属于历史性排水沟,排水流向符合水的自然流向,且三被告改为房前或屋后排水均存在较大的困难。原告建房在后,在建设房屋时将排水沟建成暗沟,是原告自已选择的,应对自已的行为结果负责。这样才符合公平原则。本案的发案原因,是因为原告迷信"地理先生"。原告几年前生一场病,原告相信民间"地理先生",认为水沟经房屋中间流过,风水不好,是原告生病的原因,而原告自已难于改变水沟现状,于是撕破相邻友好关系,提起诉讼。本庭去年受理的另一件相邻走道纠纷案,也是因为迷信"地理先生"引起。被告屋外排水明沟,原告为方便通行,盖上预制板,本来对双方都有好处,但被告迷信"地理先生",认为明沟变暗沟对其不利,从而破坏走道,引起纠纷。在农村,相邻间因迷信而引起纠纷,是比较多的,很多当事人不愿明说是迷信"地理先生"而已。这值得我们深思。居家风水,本身不是迷信,而是一门很深奥旁杂的学科。居家风水最基本也是最根本点应该是住得舒适。可从二方面考虑,一是从地理环境考虑,即通风、采光、视野等;二从人文环境考虑,包括周边及相邻的。人文环境有时更重要,特别在农村。而目前在农村从事居家风水的"地理先生",大多素质较低,文化水平不高,年纪偏大,思想疆化,根本理解不了居家风水的精髓,甚至连皮毛都理解不到,他们大多是机械、断章、独立地理解,只考虑地理环境,不考虑人文环境,只考虑自家,不考虑相邻;也没有基本的法律素养,不懂得维护社会和谐关系,只是为了个人利益,忽悠当事人;为了符合书本的"八卦",不顾相邻的利益,破坏道路,堵塞水沟,把好相邻变为仇人,这样即使符合居家风水又有何意义?其实这样做非但不符合居家风水,反而破坏了居家风水,因为违反了居家风水的人文环境要求,也违反了居家风水的本质是住得舒适原则。为了减少类似相邻纠纷的发生,构建和谐社会,能否通过培训、持证上岗等行为来规范民间"地理先生"的行为?
(梁祥大、黄榆净)
【裁判要旨】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当事人的房屋建设在先,排水沟也形成在先,属于历史性排水沟,排水流向符合水的自然流向,他人应尊重历史事实,排水沟虽经他人的房屋中间通过,但他人在建设房屋时将排水沟建成暗沟,并不影响其房屋的使用和排水沟的正常排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