候某2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犯罪逃跑后在他人规劝陪同下"被动"归案是否可认定为自首
案由:
故意伤害罪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3)莫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宋高波

法官解说
本案涉及的主要问题:被告人候某2犯罪逃跑后在他人规劝陪同下"被动"归案是否可认定为自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上述规定,自首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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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2013)莫刑初字第25号判决书。
2.案由:故意伤害罪。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志军。
被告人:候某2(绰号候老四),男,汉族,1980年9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2014年4月24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莫索湾垦区人民法院。
独任庭审判员:宋高波。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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