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2013)让乘民初字第53号。
3、诉讼双方
原告:侯某。
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
审判员:樊忠江。
(二)诉辩主张
1、原告诉称
原告给孩子装修乘风庄6-15-2-302室,由艺峰装饰赵某干,拆割错一个大管洞,墙皮没抢净,我和我爱人一天抢出三大袋子还没抢完,赵某自己抢墙皮二次污染了砂子,运进水泥,我做出一个废品水泥试件,要求换水泥至今未果,此时我要求赵某必须做到,可是他没有做到,我自己买的塑料布30元,还让我们一袋一袋做水泥试验,砌砖也不听我们的建议,砖和墙故意留空隙,我一脚踹进一块,我天天打电话追着赵某干活,干一会儿就走,是他买件,却让我买,我买三回共花75.5元,我不同意用旧电线,他故意用,我指出下线管高出了墙面应固定,他故意不固定,我要求下水管接头缠绕生料胶带,赵某没缠,撒谎说缠了,我要求刨开,赵某不刨开,我爱人刨开了,缠两卷生胶带,我们一再要求再缠一卷,可是还活动,热熔太细了,报废了,赵某故意不听我们的建议,无法继续装修下去,我们要求他改正错误,把旧电线拿出,南凉台红砖从砌,下水从新安好,水泥每袋做个试验,把我花的钱给我,赵某一直不回答我,我家暖气是断开的,邻居也不能使用,紧急时刻雇人花了1200元,赵某还拿走我家门铃,到处也买不到,工期已过,孩子的房子还没有装修,孩子没地方住,耽误孩子结婚,现在凉台也上冻了,我爱人串休在家也干不了活,并且没有请假机会了,我要求解除与被告之间签订的装修合同,同时要求被告返还我方支付的装修款12000元,并支付违约金12000元。
2、被告辩称
同意解除合同,原告没有给我装修钥匙,装修未完工,原告拒绝被告继续施工,在2012年10月1日之前就停工了,我方将应拆除的部分拆除了,水电已经改完了,前后凉台保温已经做完了,由于原告不提供瓷砖装修材料,致使我方无法装修,是原告违约,原告交付的首付款12000元,已经运营到施工当中,包括拆除和进料,没有违约的约定,不存在违约金的问题,水泥有质检报告合格,电线是原有的,只需要后改,不需要换除,在施工过程中原告提出无理要求,我们按照正规方式施工。
(三)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经公开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签订协议书一份,双方约定被告为原告装修大庆市××路区××庄×-××-2-302室,工程总价轻工辅料共计24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给被告交了一半工程款12000元,剩余12000元双方约定工程进入后期支付,装修过程中原、被告发生纠纷,原告认为被告没有按其要求进行施工,施工不合格,中止让被告继续为其施工。
经原告申请,法院依法委托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大庆市××路区××庄×-××-2-302室侯某房屋已完成的装修工程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DB23/712-2003装修行业标准要求。原告鉴定花7000元鉴定费。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原、被告之间的装修合同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于2012年签订的装修大庆市××路区××庄×-××-2-302室装修合同,原、被告约定合同价款24000元。被告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二照片8张。用以证明被告提供的水泥不合格,同时证明被告为原告砌的转是空心的不符合要求,同时证明管线也不符合要求,电线也没有换新的,用的是旧线。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有异议,袋里装的垃圾是后灌上去的,我们做实验了,水泥是合格的,砖也是按照原告的要求砌的,电线我后加的,我用4平方电线改的,该下水是按照正规做法做的。本院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三手机短信复印件两份。用以证明被告说的不真实,被告提的要求,我都及时解决了。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手机信息证明不了原告要证明的问题。本院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四赵某1名片复印件一份及大庆艺峰装饰宣传页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名片上被告的名字叫赵某1,被告身份证上叫赵某,宣传页是以公司名义宣传的,我认为公司是骗我的。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证明不了原告想要证明的问题。本院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证据五鉴定书及鉴定费收据各一份。用以证明经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结论为被告为原告施工的大庆市××路区××庄×-××-2-302室侯某房屋以完成的装修工程不符合装修行业标准要求,原告花费鉴定费7000元。被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的问题有异议,我所做的施工涉及不到合不合格的问题。本院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
证据六水泥产品质量合格证、水泥质量检验报告单及原告家装修到目前所花费的明细表各一份。用以证明水泥质量合格,明细表上花费12900元,我实际花费9500元。原告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当时被告没有给我提供,花费数额我方也不认可,我方认可经我计算的1400多元。本院待结合其他证据予以认定。
(四)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认为,原、被告于2012年9月签订的装修协议合法、有效。原告庭审时要求解除该合同,被告同意解除合同,本院认为,这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交纳了装修总价款一半12000元的装修费用,被告亦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经哈尔滨工大建设工程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结论为:"大庆市××路区××庄×-××-2-302室侯某房屋已完成的装修工程不符合《建筑装饰装修工程》DB23/712-2003装修行业标准要求,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交付的12000元装修款的诉讼请求予以保护,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12000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五)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乘风法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于2012年9月14日签订的装修合同;
二、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侯某交付的装修款12000元;
三、驳回原告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邮寄费22元、鉴定费7000元均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解说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被告赵某所施工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行业标准,装修款是否应予返还原告侯某,并承担违约责任。装修不符合行业标准,装修款应予返还,原、被告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的约定,所以被告不承担违约责任。本院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庆中级人民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樊忠江)
【裁判要旨】施工工程经鉴定不符合行业标准,施工人应当返还装修款。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装修合同中没有违约条款的约定,所以施工人不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