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冉某某危险驾驶案 危险驾驶罪 公共安全 醉酒驾驶
案由:
危险驾驶罪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法院: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有罪
文书字号:
辽河人民民法院(2013)辽河基刑初字第14号
审理法官:

田华武

赵十

刘欣

法官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岩(即被害人李某2、李某1之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冉某某赔偿相应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该附带民事起诉是否受理,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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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河人民民法院(2013)辽河基刑初字第14号
2、案由:危险驾驶案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曾用名冉东贺,系农民。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田华武,审判员:赵十、刘欣
6、结案时间:2013年6月2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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