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辽河人民民法院(2013)辽河基刑初字第14号
3、诉讼双方
公诉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冉某某,曾用名冉东贺,系农民。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
审判组织:审判长:田华武,审判员:赵十、刘欣
(二)诉辩主张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9月29日14时30分左右,李某2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载乘李某1,沿库二线道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73km+800m处时与相对方向行驶的由冉某某驾驶载乘杨某某的无牌号蓝色劲隆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李某2、李某1二人当场死亡,冉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辽河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冉某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次要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冉某某的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或五个月,并处罚金,并提交了相关的证据。
被告人冉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三)事实和依据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12年9月29日14时30分左右,被告人冉某某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蓝色劲隆牌两轮摩托车,沿盘锦市兴隆台区库二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73km+800m处时,与由北向南逆向行驶的李某2(男,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68021718XX)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的无号牌黑色五羊本田牌两轮摩托车相撞,李某2及其车上乘客李某1(女,公民身份号码:2111211971031316XX)当场死亡,冉某某及其车上乘客杨某某受伤。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局刑事技术检验鉴定,李某2血液中乙醇含量为69mg/100ml,冉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冉某某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醉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上路行驶、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次要责任;李某2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酒后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逆向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乘车人李某1、杨某某无责任。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
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
3、辽宁省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补充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
4、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辽宁省辽河公安局物证检验报告
5、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意见书
6、辽宁省辽河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证人鲁某的证言
8、证人葛某1的证言
9、证人葛某2(系证人葛某1儿子)的证言
10、常住人口详细
11、被告人冉某某供述供认了全部犯罪事实。
(四)判案理由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冉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冉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
(五)定案结论
辽宁省辽河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冉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冉某某的刑期自2013年4月6日起至2013年9月5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缴纳)
(六)解说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岩(即被害人李某2、李某1之女)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冉某某赔偿相应的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对该附带民事起诉是否受理,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案中,被告人冉某某的犯罪行为系其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其只要醉酒驾车上路就构成犯罪,而不以其是否造成危害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被害人李某2、李某1的人身权利虽受到侵犯,但不是受到冉某某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侵犯,故本案不属于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岩的起诉。李岩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冉某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田华武、赵十)
【裁判要旨】危险驾驶罪具体包括四种情形: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无证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