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2等诉赵某5等继承案 继承;共同共有;配偶权利
案由:
继承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
审理法官:

柯东旭

谢文超

严性慈

代理律师:

果瑞德

法官解说
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是是否应该追加赵某3作为第三人,也就是前妻对于诉争房屋是否享有权利的问题。《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但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在本案中,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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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初字第0125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继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赵某2
原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果瑞德,北京市嘉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某5
第三人赵某3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柯东旭;代理审判员:谢文超;人民陪审员:严性慈
6、审结时间:2014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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