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等23人诉兴隆县国土资源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政府信息公开
案由:
信托纠纷
文书类型:
判决书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

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

终审结果:
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20号判决书
审理法官:

杨少明

王军芳

陈馥炯

代理律师:

胡文光

法官解说
随着社会法治的发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能够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目前,各级政府及县级以上政府部门都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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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2014)兴行初字第20号判决书。
2.案由:政府信息公开。
3.诉讼双方
原告王某。
原告张某。
原告郭某。
原告王某。
原告王某1。
原告陈某。
原告王某2。
原告郭某。
原告王某3。
原告康某。
原告康某1。
原告刘某。
原告杨某。
原告张某。
原告焦某。
原告王某。
原告刘某。
原告曹某。
原告郭某1。
原告沈某。
原告蔡某。
原告张某。
原告王某。
诉讼代表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胡文光,河北逸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隆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于会田,局长。
委托代理人高学艺,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股长。
委托代理人钱艳平,兴隆县国土资源局法制股副股长。
第三人兴隆县兴隆镇小东区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沈文福,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金生。
第三人兴隆县热河水泥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相庭,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景礼。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杨少明;审判员:王军芳、陈馥炯。
6.审结时间:201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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