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风娇诉南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 工作所致;工伤认定
案由:
工商
文书类型:
其他
审理程序:
一审
代理律所:

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

终审结果: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文书字号: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18号
审理法官:
代理律师:

曹建锋

法官解说
该案主要涉及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突发疾病的工伤认定问题。争议焦点在于对过劳死(伤)及视同工伤问题应如何理解。
1."认定工伤"与"视同工伤"的基本条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职工...
展开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4)宛龙行一初字第0018号
2.案由:工伤认定
3.诉讼双方
原告:张某某,女,河南省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
法定代理人:田某某,男,系原告丈夫。
委托代理人:曹建锋,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1,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1、庞某某,南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第三人: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2,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2,女,河南西保冶材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部长。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高广山;审判员:吴张弘;人民陪审员:武伟。
6.审结时间:2014年5月7日。

相关案例推荐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人人网 腾讯微博 微信